宜财发〔2024〕32号
“三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国有企业,各相关第三方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市财政局制定了《宜春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宜春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6日
宜春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第三方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和规范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江西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性资金项目选取中介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赣政务字〔202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本级中介服务若干规定》(宜府办发〔2021〕2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宜春市财政局委托开展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造价咨询机构。市财政局负责对第三方机构进行优选、委托、考核、计费、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委托
第三条 预估评审费用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通过江西省投资评审业务管理系统按轮次随机抽取第三方机构;预估评审费用在5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预估评审费用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取第三方机构。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必须回避的情形
(一)已经为项目提供勘察设计、招标代理、监理、预算编制、全过程咨询、预算评审、结算初审、检测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二)与已提供本条第一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及其他关联关系的;
(三)第三方机构评审人员与被委托项目施工单位存在近亲属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情况的;
(四)其他应回避的事项。
第五条 已审项目因合同价款变更增加需要预算评审的,或与前期已审项目同属一个合同的暂估价、暂列金额预算评审等情形,可以直接委托原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条 接受业务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符合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营业执照依法登记“造价咨询”类经营范围;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技术人员、设备;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评审质量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
(六)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记录;
(七)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七条 预、结算评审执业要求
(一)第三方机构应依法依规开展评审,遵守行业规范和宜春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主动接受并配合监督管理与考核;
(二)第三方机构接受项目委托后要仔细核对送审资料,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财政局;
(三)第三方机构对所评审的项目,应当认真详细阅读项目资料,搜集评审依据,制定合理可行、详细全面的评审方案,并于接受委托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方案报市财政局。评审方案包括项目分析、人员配备、关注重点、时间规划等;
(四)第三方机构应当核实项目实际情况,在市财政局组织带领下做好项目现场勘察,并于现场勘察后2个工作日内将勘察记录报市财政局;
(五)第三方机构应独立开展预、结算评审工作,遵守职业道德、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按委托要求完成评审业务;
(六)第三方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复核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到规范运作、过程留痕、评审责任可追溯,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第三方机构应配合市财政局对固定办公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不定期核查,确保评审能力。
第八条 评审时限
(一)预算评审初步意见提交时限:工程造价送审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12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14个工作日,10000万元-20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16个工作日,20000万元以上的评审时限为18个工作日;
(二)结算评审初步意见提交时限:工程造价送审额在500万元以下项目的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500万元-2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2000万元-5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24个工作日,5000万元-10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27个工作日,10000万元-20000万元的评审时限为 30个工作日,20000万元以上的评审时限为35个工作日;
(三)在完成核对、会商、专家论证等处置评审争议程序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报告下一阶段评审工作的安排,并根据评审争议处置结果调整评审意见。
如不能在规定时限提交评审意见,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向市财政局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评审报告内容
第三方机构的评审报告应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备案时应由项目主审人员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评审报告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准确完整。评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项目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比对批复内容和实际建设内容,概述投资增减情况及资金来源,设计、招投标、施工及监理等情况;
2.评审依据。包括国家、地方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图集、定额和工程计价规范;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有关的市场信息;
3.开展评审的时间,勘察现场及过程核对的情况;
4.评审结论。预算评审包括审定的预算金额与送审金额、投资概(估)算进行比较分析,结算评审包括审定的结算金额与送审金额、投资概(估)算、合同价进行比较分析;
5.具体审减(增)原因;
6.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做重点说明;
7.问题及建议。对项目评审中发现的问题作客观说明并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
第四章 责任义务
第十条 回避责任
第三方机构需对第四条所列的回避情形做出书面承诺。涉及回避情形的第三方机构需在下达委托任务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回避,由市财政局撤回委托。如应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市财政局有权终止委托。
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责任
(一)第三方机构应委派一名自有人员作为对接人负责协调机构内部有序开展宜春市本级评审业务,对接人员原则上相对固定;
(二)第三方机构应结合项目特点安排参审人员。参审人员应是机构自有人员,持有相应专业资格的造价工程师证书并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必要时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社保证明等材料用于核验劳动关系。如备案的专业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第三方机构应规范人员从业行为,严格执行分级复核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对人员的评审时效、评审质量、廉洁自律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重要事项报告责任
第三方机构应切实履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评审发现下列事项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及依据:
(一)预算评审项目的送审设计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或明显差错,对设计方案有重大优化建议;
(二)预算编制的主要材料信息价或按定额套算的清单综合单价明显低于市场行情需提高控制单价;
(三)建设单位擅自修改预算评审结论开展招投标活动;
(四)发包程序和合同签订违法违规导致合同价格严重虚高,合同、补充合同、招投标文件之间实质性条款相互冲突;
(五)建设单位对工程造价控制不严,实际施工内容、规模与相关立项批复存在明显差异的,或随意提高标准、增加施工内容、不合理签证等增加造价未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的;
(六)根据现有资料无法按规定计量计价、签证明显不合逻辑或价格等显著高于市场行情,对造价有重大影响;
(七)发现送审资料造假、工程量虚报、隐蔽工程未验收的;
(八)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就评审事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需提请组织专家论证的;
(九)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方及个人有私下联系宴请、赠送财物等利益输送的意图和行为;
(十)其他不能确定且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档案管理责任
第三方机构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扫描、复印存档和保管工作,保管期10年。
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第三方机构对受托项目所有项目初始送审资料、补充资料、勘察记录、评审成果资料、电子档案(含项目资料电子版、评审报告过程稿及定稿)进行整理清点并填写审结资料移交清单,移交市财政局归档。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第三方机构应落实市财政局审前谈话提醒要求并签字承诺,加强评审过程中的廉政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不得无正当理由拒接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审工作再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业务的,需事先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应低于60%。
禁止企业或个人同时代理两个及以上第三方机构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第十六条 不得隐瞒和擅自处理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严禁擅自要求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补充、修改资料,严禁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提供增加评审金额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 严禁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严禁在事实真相不明的情况下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八条 严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私下接触。如需与项目相关方进行技术交底、答疑、会审、核对等工作,必须由市财政局统一组织或授权第三方机构组织,形成的结果或会议纪要须报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严禁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项目相关主体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严禁接受利益相关单位的宴请及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宴请财政评审工作人员及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第二十条 不准擅自对外披露评审资料、评审结果等信息。第三方机构评审涉密项目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实保密管理主体责任。
第六章 评审计费
第二十一条 计费实行封顶额和保底额限价,在核减计费额、计费封顶额、计费保底额三者取中间值,计算规则如下:
(一)计费封顶额
结算评审的计费封顶额按基准封顶额计取,预算评审的计费封顶额根据全面评审、重点评审、单价评审方式分别按基准封顶额的40%、33%、28%计取。基准封顶额以送审额为计算基数,乘以分段累进费率和项目难度系数(详见附件)。
预算评审的计费封顶额不低于1000元,结算评审的计费封顶额不低于2000元。
(二)核减计费额
预算评审的核减计费额按基准计费的50%计取,结算评审的核减计费额按基准计费的2倍计取。基准计费以核减额为计算基数乘以分段累进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其中核减额应扣除非技术原因(如暂列金额)的核减部分。
(三)计费保底额在计费封顶额的30%、核减额的30%二者取低值,同时预算评审保底额不低于500元、结算评审保底额不低于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模拟清单预算评审费用按预算评审的50%计取,中标后预算评审费用按结算评审的50%计取,稽核项目参照结算评审计费。
第二十三条 如后续需要调整已备案评审结果、评审原项目的暂列金额或暂估价等工作事项,原第三方机构应无条件配合,不另行计费。
预算评审过程中因建设单位原因取消或优化的项目,取消部分的咨询费按评审进度计算,其中:已出评审初稿并已经充分核对的付80%,已出初稿但未核对的付60%。
第二十四条 预、结算评审和稽核的咨询费由市财政局支付给第三方机构,每半年支付一次,其中:预算评审和稽核咨询费列入市财政局预算保障,结算评审咨询费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备案前转入市财政专户。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第三方机构受理委托的评审业务进行监督指导,对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进行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第三方机构评审项目启动全面性稽核,第三方机构应遵守并配合稽核程序。启动稽核的情形有:
(一)核减率明显异常或市财政局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评审第三方机构存在可能影响评审结果行为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以正当理由申请稽核的;
(三)市委市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等交办需稽核的;
(四)审计、巡视巡察、专项检查等发现线索移交的;
(五)市财政局认为其他需稽核的。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积极运用纪检监察监督、财会监督、行政监督、行业协会自律监督、群众监督成果,对第三方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实行警示、约谈、列入黑名单三级处理管理,将处理结果告知第三方机构。
(一)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第三方机构予以警示,扣减涉事项目咨询服务费20%。每出现一次,6个月内暂停委托评审业务。
1.无正当理由拒接评审业务或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2.未按本办法规定提交评审方案、勘察记录、评审报告,未履行人员和档案管理责任;
3.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未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告;
4.评审的项目经稽核考核、审计或巡视巡察,因第三方机构责任导致评审误差率在3%-5%(不含);
5.发生其他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二)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第三方机构予以约谈,扣减涉事项目咨询服务费30%。每出现一次,一年内暂停委托评审业务,累计被约谈2次,将被列入黑名单。
1.一个委托周期内2次及以上无正当理由拒接评审业务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
2.将评审业务转包给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
3.企业或个人同时代理两个及以上第三方机构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4.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及以上第三方机构参与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5.未按第四条所列的回避情形履行回避责任;
6.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私下接触,或在市财政局提供或同意的场所之外核对;
7.出具的结论或报告明显违反行业强制性规范、标准、规程;
8.评审的项目经稽核考核、审计或巡视巡察,因第三方机构责任导致评审误差率在5%-8%(不含);
9.发生其他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对第三方机构予以列入黑名单并终止业务委托,三年内不得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对涉事项目不予支付咨询服务费。
1.申请入驻提供不实资质材料,做出虚假承诺;
2.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
3.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借项目评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4.违反保密纪律,造成重大影响;
5.评审的项目经稽核考核、审计或巡视巡察,因第三方机构责任导致评审误差率在8%以上,涉及金额较大;
6.发生其他不良行为,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对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市财政局原则上在收到申诉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作出是否调整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 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复核无误后,对列入黑名单的第三方机构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并通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及全市财政系统。涉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1至3种情形的,在“信用中国”平台登记企业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发现第三方机构问题行为,可直接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及“三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宜春市市级财政投资评审中介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宜财发〔20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第三方机构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咨询费计费费率及限额标准表
附件
第三方机构参与市级财政投资评审咨询费计费费率及限额标准表
基准封顶额累进费率及项目难度系数 |
预算评审封顶额调整系数% (对应基准封顶额的%) |
核减计费额累进费率 |
|||||||||||||||
送审额区间(万元) |
分档 上限 (万元) |
累进费率(‰) |
非仿古建筑类综合(土建装修、安装等综合),单独土建,普通装修、安装,简单景观工程、农田水利工程、钢结构工程 |
仿古建筑、精装修、特殊装修、艺展、建筑安装类维修改造工程、复杂安装工程、复杂园林景观、其他复杂或不常见的特殊专业工程 |
桥梁工程、道路及附属工程综合性改造 |
新建改建道路及附属工程、箱涵、给排水管网、强弱电及燃气管网干线、广场铺装 |
土石方工程、路面或路基、工程服务类项目等清单子目极少的简易工程 |
全面评审(清单项目特征及对应单价和工程量全面预算评审、招标文件涉价条款评审) |
重点评审(清单项目特征及对应单价全面评审、工程量重点评审、招标文件涉价条款评审) |
单价评审(清单项目特征及对应单价全面评审、工程量明显差错评审、招标文件涉价条款评审) |
核减额 (万元) |
累进基准费率% |
|||||
难度系数 |
封顶额(万元) |
难度系数 |
封顶额(万元) |
难度 系数 |
封顶额(万元) |
难度 系数 |
封顶额(万元) |
难度 系数 |
封顶额(万元) |
||||||||
50万元以下 |
50 |
13 |
1.00 |
0.65 |
1.30 |
0.83 |
1.00 |
0.65 |
1.00 |
0.65 |
1.00 |
0.59 |
40 |
33 |
28 |
20 |
6.00 |
50—200 |
200 |
6.8 |
1.00 |
1.67 |
1.27 |
2.07 |
1.00 |
1.67 |
1.00 |
1.59 |
0.90 |
1.34 |
40 |
33 |
28 |
20-100 |
4.50 |
200-500 |
500 |
6.8 |
1.00 |
3.71 |
1.24 |
4.49 |
1.00 |
3.60 |
0.95 |
3.34 |
0.80 |
2.60 |
40 |
33 |
28 |
100-200 |
3.50 |
500—1000 |
1000 |
4.2 |
1.00 |
5.81 |
1.21 |
6.86 |
0.97 |
5.46 |
0.90 |
4.94 |
0.70 |
3.49 |
40 |
33 |
28 |
200-500 |
2.50 |
1000—2000 |
2000 |
3.6 |
1.00 |
9.41 |
1.18 |
10.82 |
0.94 |
8.56 |
0.85 |
7.53 |
0.60 |
4.71 |
40 |
33 |
28 |
500-1000 |
2.10 |
2000—3000 |
3000 |
3.6 |
1.00 |
13.01 |
1.15 |
14.57 |
0.91 |
11.45 |
0.80 |
9.76 |
0.50 |
5.85 |
40 |
33 |
28 |
1000-2000 |
1.80 |
3000—5000 |
5000 |
2.7 |
1.00 |
18.41 |
1.12 |
20.07 |
0.88 |
15.65 |
0.75 |
12.89 |
0.45 |
7.36 |
40 |
33 |
28 |
2000以上 |
1.50 |
5000—10000 |
10000 |
2.7 |
1.00 |
31.91 |
1.09 |
34.78 |
0.85 |
26.17 |
0.70 |
20.74 |
0.40 |
11.17 |
40 |
33 |
28 |
|
|
10000-20000 |
20000 |
2 |
1.00 |
51.91 |
1.09 |
56.58 |
0.82 |
41.53 |
0.65 |
31.15 |
0.35 |
15.57 |
40 |
33 |
28 |
|
|
20000-30000 |
30000 |
2 |
1.00 |
71.91 |
1.09 |
78.38 |
0.80 |
57.53 |
0.60 |
43.15 |
0.30 |
17.98 |
40 |
33 |
28 |
|
|
30000-40000 |
40000 |
1.7 |
1.00 |
88.91 |
1.09 |
96.91 |
0.80 |
71.13 |
0.60 |
53.35 |
0.25 |
17.78 |
40 |
33 |
28 |
|
|
40000-50000 |
50000 |
1.7 |
1.00 |
105.91 |
1.09 |
115.44 |
0.80 |
84.73 |
0.60 |
63.55 |
0.20 |
21.18 |
40 |
33 |
28 |
|
|
50000-60000 |
60000 |
1.7 |
1.00 |
122.91 |
1.09 |
133.97 |
0.80 |
98.33 |
0.60 |
73.75 |
0.20 |
24.58 |
40 |
33 |
28 |
|
|
60000以上 |
|
1.7 |
1.00 |
- |
1.09 |
- |
0.80 |
- |
0.60 |
- |
0.20 |
- |
40 |
33 |
28 |
|
|
备注:(1)其他未列明类别的工程一般参照同类项目的难度系数确定,个别特别简单或特别复杂的项目由财政评审机构与咨询机构参照本表商定难度系数;(2)同时兼有本表不同难度系数的项目可按所占金额加权确定项目综合难度系数;(3)非连续不同施工地点的点多面广工程集合项目、恶劣环境或中心城区以外项目适当提高度系数。 |